湖南湘阴工业园是2005年经国家四部委审核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工业园区。园区位于湘阴县城以南2公里,距省会长沙38公里,东靠长湘公路,西临湘江黄金水道,紧靠漕溪港千吨级深水码头。园区规划总面积为12平方公里。园区立足于“高起点规划、高标准建设”的指导思想,基础设施日趋完善,拉通了“两纵一横”的园区主干道,兴建了一座11万伏输变电站和一座22万伏输变电站,一座日供水1.5万吨的生活用水厂和一座日供水4万吨的工业用水厂;安装有2400d程控电话交接箱6座,储备装机容量12000门以上;给排水管网均已安装到位,并实现降水、排污分流。截至目前,园区已引进企业20多家,引进投资24亿元。
湘阴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办法
湘政发〔2008〕17号
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,吸引和鼓励投资商来我县投资兴业,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结合我县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第 一条 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湘阴县办理了独立法人注册登记的工业项目,除享受国家及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外,均可享受本优惠办法。
第二条 凡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城市总体规划、环境保护要求和达到投资强度(固定资产投资≥80万元/亩)。在县级审批权限内,县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实行登记备案制。
第三条 征地报批手续由国土部门全程办理。工业园区土地价格按国家用地政策价格的下限收取。新征工业用地,其测绘制图、发证评估费及管理费按1000元/亩包干,土地交易费按成交价的1%缴纳;林业植被恢复费和调查设计费除上解省级部分外,县级收费全免。环评、矿产和文物调查、水土保持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向省市争取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%收取。
第四条 新建项目报建费用由县政务公开中心统一收取,其报建联办的18项行政性收费按10元/m2收取。劳保基金缓交50%。
第五条 企业办理房产登记、变更、他项权证、房产交易、地产抵押、拆迁管理等费用按蕞低收费标准的30%收取;相关部门办理证照手续,一律只缴纳证照工本费。
第六条 企业供水供电开户只收工本费,电力增容在县级批准权限内免收增容费;电价按省核定的标准、水价按1.75元/吨收取,用水大户价格另行商议。
第七条 投资新建工业项目,土地出让金按县级留成部份的100 %、契税按征收额的50%奖励。
第八条 投资新建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自投产之日起,企业五年之内缴纳地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80%奖励给企业,累计奖励不超过土地(产权)转让金总额。
第九条 项目手续由招商局和工业园全程代办,项目单位完善资料协办。所有行政审批,一般项目7个工作日、重大项目10个工作日内办结(不包括国土供地审批和中介机构配套服务)。
第十条 部门检查须事先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和执法检查依据,并在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入企业涉企事项登记簿》上登记备案;实行《税外费登记卡》制度,部门凭《收费许可证》等有效收费文件收费;执法单位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必须先报县优化办备案,罚款超过2万元必须实行处罚听证。
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。
第十二条 对投资额的认定,由县政府组织招商、财政、审计等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审计、核查,确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。
第十三条 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出台的优惠政策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,如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,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。已落户项目的优惠按原合同执行。
第十四条 本优惠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
基础设施日趋完善,拉通了“两纵一横”的园区主干道,兴建了一座11万伏输变电站和一座22万伏输变电站,一座日供水1.5万吨的生活用水厂和一座日供水4万吨的工业用水厂;安装有2400d程控电话交接箱6座,储备装机容量12000门以上;给排水管网均已安装到位,并实现降水、排污分流。截至目前,园区已引进企业20多家,引进投资24亿元。